原標題:保險宣傳看起來很美,消費者出事后理賠遭拒,法院怎么判?|局外人
界面新聞記者 | 呂文琦
當購買的保險產(chǎn)品“看起來很美”卻在出事故后發(fā)現(xiàn)事實并非如此該怎么辦?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開的判例給予了參考答案。
2021年5月,電動自行車車主關先生在某某電動自行車APP上留意到一款某知名保險公司承保的電動自行車綜合保險。保險產(chǎn)品宣傳頁面以顯著標識表明,該保險適用場景包括“車輛被盜”“騎行受傷”“交通事故”,于是關先生為其名下一臺電動自行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代步工具組合保險。
2021年12月一天上午,關先生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過程中,因路面濕滑導致采取制動措施時車輛摔倒。關先生也因此面部、牙齒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他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
經(jīng)交通管理機關認定書,認定關先生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當事方無責任。關先生治療傷情后,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附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保險責任處載明:在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單載明承保的非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保險公司據(jù)此主張關先生騎行電動自行車因意外事故受傷,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和承保范圍,保險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關先生駕駛案涉電動自行車摔倒受傷,并未造成除其本人外的其他車上人員受有損害,故某保險公司未按照《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對關先生進行理賠并無不當。
不過,法院二審期間查明,案涉APP中涉及的代步工具組合保險為《電動自行車盜搶險》《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不同的保險方案區(qū)別為保險限額不同,上述保險均無保險宣傳的意外風險防范功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è)務活動中,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font cms-style="font-L">法院認為,關先生受保險宣傳誤導,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險,有權另行向保險公司主張撤銷相關保險合同。
本案主審法官厲莉提示,消費者購買保險時,除關注保險產(chǎn)品宣介信息外,還應當認真閱讀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對于保險合同功能進行充分了解。避免因對保險產(chǎn)品了解不足,購買不符合需求的保險產(chǎn)品,導致保險無法理賠。同時,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保險專業(yè)機構,更應當嚴格審慎合規(guī)開展保險宣傳和銷售,切實發(fā)揮保險分散風險的社會穩(wěn)定器功能。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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