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行使代位賠償請求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保險人行使代位賠償請求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024年05月29日 17:44 北京日報客戶端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那么,實踐中保險人行使代位賠償請求權,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元貞保險公司與康乾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約定元貞保險公司承??登舅械能囕v1輛,保險期間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6月。2021年11月,康乾公司員工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北京市海淀區(qū)時,與李大強駕駛的車輛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李大強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元貞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康乾公司賠償保險金9300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谡厥萝囕v系在天天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元貞保險公司對李大強和天天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93000元。

  海淀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第三者實施了道路交通侵權行為,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起訴第三者的,應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F(xiàn)被告李大強、天天保險公司的住所地為河北省張家口市,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為北京市海淀區(qū)。海淀區(qū)為侵權行為地,海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因此依法受理此案。

  法官說法

  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屬于保險人的法定權利,并非基于保險合同而產生的約定權利。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應根據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不適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管轄的規(guī)定,不應以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作為管轄依據。

  本案中,第三者李大強實施了道路交通侵權行為,造成保險事故,康乾公司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元貞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起訴第三者的,應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F(xiàn)二被告的住所地雖不在海淀區(qū),但侵權行為地位于海淀區(qū),故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訴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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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海淀法院 胡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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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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