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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代駕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后能否向代駕和服務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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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系被告某服務有限公司的代駕人員。2022年7月,李某接單后駕駛客戶車輛與案外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李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因客戶車輛在原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在案發(fā)后賠償了第三人損失21000元,賠償完畢后,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被告某服務有限公司應當共同按照責任比例返回保險公司墊付款63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中,被保險人將車輛交由具備相應駕駛資格的代駕人駕駛,代駕人系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屬于該條例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范圍,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駛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據該規(guī)定,保險人可追償保險金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而保險條款約定的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人,即具備相應駕駛資格的代駕人在駕車的過程中造成第三者受傷與車主駕車發(fā)生事故導致第三人受傷并無不同,因此原告保險公司不能依據該條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追償。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代駕服務已經是現在社會民眾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代駕司機作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其代投保人駕駛車輛的行為,享有被保險人的地位。保險公司因代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賠償給第三人的保險賠償金,是其收取保險費的相應對價,是其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和合同義務。其無權向代駕司機和服務公司進行追償。
法條鏈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駛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張有權就其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供稿:宋文萍
原標題:《【法官說法】代駕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后能否向代駕和服務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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