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商業(yè)險免賠?
一些人認為,購買機動車輛保險就是分散風險,一旦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而實際上,根據約定的免責條款,存在一些保險不賠付的情況。行車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商業(yè)險是否可以免賠呢?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14日,張某在北京市某路段交叉口由南向北步行時,被自西向東駛來的由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撞倒,事故造成小型轎車損壞,張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徐某駕車逃逸,并于1周后被查獲。根據公安局交通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次事故中,徐某為全部責任,張某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某至醫(yī)院就診并被診斷為多處骨折及軟組織損傷,在醫(yī)院治療多日后出院。根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張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經核定,張某遭受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鑒定費在內的損失合計26.7萬元。
徐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即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
就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受害人張某將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徐某賠償張某損失、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訴后認為,徐某肇事逃逸,屬于商業(yè)三者險中約定的免賠事項,且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即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交通事故中,徐某為全部責任,且徐某有肇事逃逸的情節(jié),根據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其已盡到提示的義務,故張某的合理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有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應當由徐某按照全部比例進行賠償,一審法院最終判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損失合計19.8萬,其余部分約6.5萬元由徐某負責賠付。
徐某不服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保險公司并未對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核心爭議點為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在商業(yè)險范圍內免責。本案交通事故中,徐某負全部責任,并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該情節(jié)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性情形,保險公司已就該免責情形在保單中通過字體加粗加黑的方式進行提示。徐某雖對此不予認可,但徐某訂立商業(yè)三者險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投保費用亦由徐某支付,在保單真實、徐某對保險情況明知的情況下,徐某應承擔相應責任,三中院最終判定駁回徐某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01
什么是免責條款?
通俗地講,每一份保險都有“?!迸c“不?!钡姆秶?,也標明了“賠”與“不賠”的情況。免責條款就是這里說的“不賠”。
法律意義上來說,免責條款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本案中,保險合同條款第九條中載明的“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即是典型的免責條款。
02
免責條款是否一定免責?
依據法律規(guī)定,通常情形下,免責條款需經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特殊情形下,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部分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后,該免責條款即產生效力。也就是說,該類免責條款僅要求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而不再要求保險人必須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本案中,肇事司機徐某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該行為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行為,保險公司亦將此類行為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故保險公司在適用該免責條款不予承擔保險責任時,僅需證明其已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
本案中,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責條款以字體加粗加黑的方式進行提示,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已履行提示義務,故徐某在本案二審期間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原標題:《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險公司商業(yè)險免賠?》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fā)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