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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莫讓你的保險打了水漂!
隨著我們國家汽車保有量的增加,人們對汽車保險的認識有了顯著提高,紛紛為愛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本以為交了保險就有了保障,殊不知,當你飲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也會不同意賠償!近期,柳河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糾紛。
2023年1月,被告崔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與原告謝某駕駛的載乘陳某、于某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陳某、謝某、于某受傷和謝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謝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崔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陳某、于某無責任。陳某受傷后住院治療58天,花費醫(yī)藥費1.8萬元;謝某、于某在門診接受治療。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陳某、謝某、于某將被告崔某和承保崔某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保險公司以崔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為由,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損失,不同意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
柳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參照事故責任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合理損失。又因飲酒駕駛機動車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禁止行為,加之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y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部分約定了飲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等內容,且該部分文字已加粗加黑。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提示義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由被告崔某按30%的民事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柳河縣人民法院遂判決:一、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118984.6元;二、被告崔某賠償原告合理損失3786.18元。
法官提醒
被告崔某雖然為愛車投保了“大?!?,即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等商業(yè)保險,原本以為可以高枕無憂,但卻忽略了保險公司對飲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的約定,最終導致商業(yè)三者險打了水漂。本案例告誡司機朋友們,請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權,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然出了事故只能是后果自負!
原標題:《以案釋法丨莫讓你的保險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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