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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車出車禍受傷,保險公司賠不賠?
原創(chuàng) 西法在線 宜昌西陵法院 收錄于合集 #以案說法 45個
投保小型客車未辦理營運登記
搭乘的小客車出了車禍
保險公司賠不賠?
怎么賠?
賠償?shù)囊罁?jù)又是什么?
西法在線用一則案例
向您解答
???
01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0日,王某搭乘趙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并用微信轉賬50元。車輛行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經(jīng)司法鑒定:王某因外傷造成腰椎骨折,殘疾等級為九級。
2021年10月8日,王某起訴趙某、財保公司要求賠償。
02
法院審理
趙某是小型普通客車上的駕乘人員,在某財保公司投?!盎ヂ?lián)網(wǎng)意外險產(chǎn)品”,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事發(fā)時,王某是該小型普通客車的乘客,是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并且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某財保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財保公司以王某向趙某支付50元車費為由認為小型普通客車是營運車輛,不符合該保險產(chǎn)品承保車輛的要求,故適用免責條款的約定拒絕賠付。西陵法院認為,營運車輛是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營運證書的從事客運、貨運或客兩用的車輛,或者車輛的運載是以完成商業(yè)性傳遞或交通運輸為目的。小型普通客車并未辦理營運登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僅認定王某向趙某支付車費,對于其他同乘人員是否支付車費的情況并不清楚,而對于車輛性質的認定應從整體上把握,如若其他乘客并未支付車費則屬于好意同乘,仍能以無償搭乘人的身份申請保險公司賠償,單憑王某支付車費而將車輛定性為營運車輛則勢必損害其他同車乘客的合法利益。
同時,對于投保車輛是否是營運車輛還要從持續(xù)性上把握,即使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全部乘客均支付車費,亦不能簡單認定該車輛就是從事營運的車輛,因為偶發(fā)性事件并不能改變私家車自用的性質。對于小型普通客車是營運車輛的舉證責任在于財保公司,但其并未提交證據(jù)以證明其觀點,因此,財保公司上述抗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采信。
財保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依約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法院判決確認趙某應賠償王某 238994.98元,扣減已執(zhí)行 1115元,尚余237879.98元未賠付,但亦超出保險金額,故財保公司應賠償王某 220450 元(200000元+20000元+50元/天×9天)。
綜上,西陵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財保公司賠付原告王某 220450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拼車、搭車可以降低出行成本,但也面臨著許多風險和隱患,若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需要依約履行賠付義務,需要根據(jù)是否營利、各自過錯程度以及是否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等方面綜合認定。
如出于情誼或善意免費搭乘乘客,在此過程中發(fā)生事故致乘客受傷,根據(jù)民法典,除非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如搭乘過程中收取部分費用,但收費目的在于分攤出行成本,收費金額不高,并非為了營利,應當根據(jù)事故發(fā)生時的責任劃分以及后續(xù)行為,結合各自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承擔比例。
如未經(jīng)相關部門許可,將非營運車輛用以從事營運活動,改變車輛的用途和性質,導致車輛危險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可以因此拒賠,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也隨之提高。
04
法條檢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西陵法院在此溫馨提示
無論是車主還是乘客
在拼車 搭車出行前
都應對車輛狀況、面臨風險等方面
有全面、清晰的認識
謹慎駕駛 安全出行
原標題:《搭車出車禍受傷,保險公司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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