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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對格式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有效嗎?
山核桃樹一般都生長在險峻之地,采摘山核桃也就成了一項危險的活計。每到采摘季,人們雖做足了安全措施,但不乏意外發(fā)生,某保險公司據(jù)此推出“山核桃采摘意外險”。近日,績溪法院審結一起因采摘山核桃遭受意外而引發(fā)的保險糾紛案件。
方某是績溪縣山核桃種植戶,為降低風險,其每年都會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山核桃采摘意外險”,最高保額為意外傷害身故或傷殘16.5萬元、意外醫(yī)療費用1.5萬元。2022年9月,戴某在為方某采摘山核桃時不慎摔落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方某為此向戴某親屬賠償數(shù)十萬元。方某認為戴某為其采摘山核桃時受傷死亡,屬于其投保的意外險賠償范圍。方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被該保險公司以事故發(fā)生地點不在投保時確認的地點為由拒賠。
那么案涉事故發(fā)生地是否屬于方某投保的意外險范圍呢?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指定場所為投保人林權證上載明的地址,方某雖未辦理林權證,但其承包的山核桃林場四至及地點明確,案涉事故發(fā)生地確屬方某經(jīng)營的林場。方某種植山核桃樹的地點共有18處,保險公司并未告知必須全部列明,故僅填寫了2處。從投保目的分析,方某作為山核桃經(jīng)營戶,其投?!吧胶颂也烧馔怆U”必然包含其所經(jīng)營的所有山核桃種植地點。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機構,在方某向其投保時未盡到保險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僅向方某開具了投保信息確認單,未附保險條款,亦未對免除或減輕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進行提示、說明,使投保人知曉未列明的山核桃種植地點不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致本案糾紛發(fā)生。承辦法官在了解上述情況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保險公司同意支付方某16萬元。
法官提醒
在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往往忽視了對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因未盡到對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引發(fā)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作者:章 倪
原標題:《保險公司對格式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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