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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遭受車禍后,車險、工險可以兼得嗎?
2023年2月9日上午9時,某2建設公司黃某某在某開發(fā)樓門前從事鋼筋工作業(yè)過程中,遭受某1建設公司陳某某駕駛的貨車碾壓死亡。2023年2月15日,某1建設公司、某2建筑公司分別協(xié)議賠償死者家屬損失1150000元、500000元。
某1建設公司為肇事車輛投有機動車各類保險,用人單位某2建筑公司投有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二單位都與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但是向各自投保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拒絕,二單位分別起訴法院后,會得到支持嗎?
黃某某在用人單位某2建筑公司從事勞動過程中,遭第三者某1建設公司駕駛員駕駛的機動車碾壓死亡,用人單位某2建筑公司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某1建筑公司應當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經(jīng)審理后,法院先后依法判決某1財產(chǎn)保險公司賠償某1建筑公司保險理賠款895237.38元;判決某2財產(chǎn)保險公司賠償某2建筑公司保險理賠款500000元。
普法寄語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jù)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機動車必須投保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還可以投保各類商業(yè)保險。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時有發(fā)生。作為用人單位和機動車車主,不僅應當按法律規(guī)定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還可以繳納各類商業(yè)保險,用以規(guī)避風險。本案二公司投保了工傷保險、機動車保險,在遭遇工傷和車禍后,都及時賠償了死者家屬損失,盡量避免矛盾激化,減少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但是向各自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拒賠,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二公司的請求,規(guī)范了保險活動,維護了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熊英俊
原標題:《勞動者遭受車禍后,車險、工險可以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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