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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顧
原告岳某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購買重大疾病保險,投保后一直按期繳納保費,2020年岳某檢查出2型糖尿病、腦梗死、左肺炎性假瘤等重大疾病,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額及重大疾病贈險,而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傷情不符合重大疾病理賠范圍,不予理賠,遂岳某訴至法院。
02. 法院審理
經(jīng)主審法官李萬爭兩次開庭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在實踐中基于增強業(yè)務競爭力,吸引消費者投保的考慮,會將承保疾病種類盡可能擴大,又因風險控制等因素,存在通過“疾病釋義注釋”將承保的疾病的理賠范圍縮小的情況。由此導致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專業(yè)性理解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的合理期待之間存在巨大差距,使被保險人實際上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
合同中的“疾病釋義注釋”背離了一般人的通常認知和通行的診療標準,限縮了疾病的理賠范圍,實際免除或者減輕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據(jù)此,我院作出了支持岳某訴訟請求的判決。該案經(jīng)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提示
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合同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由于保險條款的設計具有相當?shù)膶I(yè)性,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特別要審慎識別有關保險范圍、免責條款、附生效條件、釋義注釋等內(nèi)容,確保購買符合自身保險利益的保險產(chǎn)品。
審核丨宋志強;供稿丨李萬爭 姜瑜 安建英
編輯丨李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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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買重大疾病保險,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