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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車險理賠,保險公司是否要按照評估報告全額賠償?
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
發(fā)生交通事故
其提交了評估部門出具的
車輛損失數(shù)額的評估意見
但法院只按70%的比例予以了支持
這是為什么呢?
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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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21時30分許,王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輛在江蘇省某路段與曹某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追尾碰撞,王某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后其依據(jù)個人委托的某評估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向郯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財產(chǎn)保險公司賠償車損210514元。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向郯城法院申請重新評估,并要求對“配件是否達到更換程度”以及“更換的配件品質(zhì)”進行重新鑒定。郯城法院委托山東某司法鑒定所就涉案車損問題進行了重新鑒定、評估,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車輛損失價值為130055元,同時列明了車輛因本次事故所造成損壞配件種類及配件、維修工時價格,并注明因車主方不同意對修復后車輛進行拆檢,故更換配件品質(zhì)無法鑒定。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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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縣人民法院認為:車輛受損后一般需要更換新配件才能恢復使用。而市場上的汽車配件有多個種類,不同廠家生產(chǎn)的同一部位汽車配件,市場價格差異懸殊,配件品質(zhì)的好與差直接決定著維修費用的高與低。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配件品質(zhì)進行鑒定,以確定車輛損失的實際價值,但是在實地勘驗車輛過程中,因王某不同意對修復后車輛進行拆檢,更換配件品質(zhì)無法鑒定,在涉案車輛已經(jīng)實際維修的情況下,王某雖提供維修發(fā)票和維修明細,但是無法提供支付憑證,亦無法提供更換配件的進貨清單、進貨價格等證據(jù)以證明維修的實際花費,故在涉案車輛的車損鑒定意見書的基礎上酌減30%。遂判決: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車損91038.5元。王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2022)魯13民終109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堅持填補損害、禁止獲利原則。保險是一種風險轉(zhuǎn)移措施,投保人通過與保險人簽署保險合同,繳納保費,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如果投保人發(fā)生事故并因此遭受損失,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用以填平損害、彌補損失,是一種以較小代價換取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方式。保險不可獲利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險立法的應有之義。保險不可獲利原則是指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因保險事故發(fā)生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時,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恰好能夠彌補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使其在經(jīng)濟上恢復到事故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但是被保險人不能通過投保獲取額外利益,應以實際損失為依據(jù)。嚴禁“高定損,低維修,高理賠”不正當現(xiàn)象發(fā)生,從而保護保險理賠行業(yè),事故車輛維修市場的正常健康運行。
案例 | 王義祥 鞏慶娜
編輯 | 劉宗紅
原標題:《【法官說法】車險理賠,保險公司是否要按照評估報告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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