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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親屬之間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yīng)當賠償嗎?
男子不慎撞死妻子
兒子保險索賠遭拒
四川省洪雅縣法院:
合理排除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yīng)依約賠付
華某在倒車過程中誤將油門當成剎車,不慎將妻子撞死。兩人的兒子索賠遇困,將父親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95萬余元。
2022年8月10日,華某在院壩倒車時,讓妻子下車幫忙觀察道路情況,結(jié)果誤將油門當成剎車,撞向站在路面上的妻子,致其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9月,四川省洪雅縣公安局以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縣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華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與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華某的兒子小華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過程并不順利,于是將父親華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95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保險公司前期拒賠主要有兩方面理由,一方面是認為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對近親屬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賠償;另一方面認為案件不能排除肇事司機故意殺害死者的情況。
在案件審理中,法院著重對死者與肇事司機二人的夫妻關(guān)系、前期公安機關(guān)的調(diào)查情況以及事故發(fā)生原因等進行了審查,認定本次事故系過失行為,排除了肇事司機故意殺害死者的可能。
此外,就保險公司在前期理賠中提出的合同約定近親屬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shù)膯栴},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系格式條款,上述條款屬于對投保人有重大利害關(guān)系的條款,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的義務(wù),投保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
基于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死者兒子死亡賠償金95萬余元。案件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quán)。該法律條文是防范投保人為了獲取保險金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這一風險而作出的規(guī)定,但是當事故發(fā)生后,能合理排除存在這一情形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仍應(yīng)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
轉(zhuǎn)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原標題:《【微普法】親屬之間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yīng)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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