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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因疫情駕駛證未年檢出險,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01
基本案情
某牧場為包括史某某在內的135人投保團體人身傷害意外保險,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史某某在保險責任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史某某的父母妻兒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史某某駕駛證逾期未年檢為由拒絕賠付,認為不能為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史某某的父母妻兒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7萬元。
02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駕駛證逾期未檢是否成為保險公司免賠免責的理由及法定依據。法院審理查明,史某某駕駛證到期之日2021年12月4日為周六,周六、日是法定休息日無法辦理年檢業(yè)務。根據當時疫情形勢,2021年12月6日呼倫貝爾交警支隊公眾號發(fā)布呼倫貝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關于暫停車駕管、違法處理窗口業(yè)務辦理的公告。2022年1月20日史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時間段正處于無法辦理換證業(yè)務的時間,故因疫情影響未及時換證屬于不可抗力因素,被告不能僅以此作為免賠免責的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03
裁判結果
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四原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7萬元。經過釋法明理和公正判決雙方均未上訴,保險公司積極賠付,案結事了。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第一款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钡诙龡l“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 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05
法官提醒
對于駕駛證達到審驗期或應換證的駕駛人,請及時給車輛按期辦理年檢、到期換證相關手續(xù),以免對您的駕駛證使用造成影響,同時避免機動車缺乏及時審驗將有可能“帶病”上路,形成交通安全隱患。
原標題:《【以案釋法】因疫情駕駛證未年檢出險,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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