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公司團建受傷未被認定工傷!海淀法院責令人保局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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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參加公司團建受傷未被認定工傷,海淀法院責令人保局重新處理。

員工朱先生在參加公司團建過程中摔傷,人保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后認為摔傷與工作無關(guān),不認定為工傷。朱先生不服,將人保局起訴至法院。1月28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獲悉,員工參加公司團建受傷未被認定工傷,海淀法院責令人保局重新處理。

原告朱先生訴稱,他所在的公司組織員工前往古北水鎮(zhèn)景區(qū)。游覽過程中他不慎摔傷,導致右腳骨折。被告人保局認為原告受傷不在工作期間、不在工作崗位且與工作無關(guān),所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但朱先生表示,該項活動是公司多年來延續(xù)的年度工作安排,且所有外出費用均由公司承擔。朱先生受傷當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記錄考勤并計算工資,可以說明此次外出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續(xù),應當認定為工傷。

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團建活動由公司組織并承擔經(jīng)費,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并不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因此,上述活動與工作有本質(zhì)聯(lián)系,是一項正常工作安排。所以,朱先生參加上述活動屬于因工外出。同時,朱先生受傷地點位于古北水鎮(zhèn)景區(qū)內(nèi),并非其違反公司安排、自行參加的其他活動,因此朱先生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綜上,該情況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確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的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原則。員工參加公司團建受傷未被認定工傷,海淀法院責令人保局重新處理

海淀法院認定,人保局關(guān)于朱先生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guān)規(guī)定,法院應予糾正。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于本判決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內(nèi)對朱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員工參加公司團建受傷未被認定工傷,海淀法院責令人保局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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