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平臺外賣騎手劉某與張先生共同受傷,但經認定,劉某負全責。于是,張先生將劉某、運營眾包配送app的眾包公司、事發(fā)車輛投保的快車保險公司以及投保騎手險的無憂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其進行賠償。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二保險公司分別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張先生共計19萬余元。

原告張先生訴稱,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張先生由南向北步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傷。事發(fā)當日張先生前往醫(yī)院就診,住院5日,后復診。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費用共計21萬元。

被告快車保險公司辯稱,劉某在公司投有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合理損失。被告無憂保險公司辯稱,眾包公司在其處投有個人綜合責任,為限額25萬元的騎手保險,其與眾包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而張先生和劉某是侵權關系,無憂保險公司不是適格主體。

無憂保險公司表示,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責任免除包括被保險人因擁有或使用各種機動車、船及飛行器導致的損失和責任。所以,對于張先生的賠償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且劉某事發(fā)時駕駛機動車不在理賠范圍,并提交個人綜合責任保險條款為證。

被告眾包公司辯稱,劉某屬于眾包類兼職騎手,自行下載APP同意相應條款后注冊成為騎手。事發(fā)當日騎手有生效保單,承保公司為無憂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為25萬元,應當由交強險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yè)險補足。為避免訴累,應在該案中一并審理交強險范圍外不足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眾包公司投保的個人綜合責任險含因被保險人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予以一并處理。另,無憂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就免責事項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說明,因此不能依據格式條款的內容主張責任免除,法院對該項抗辯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二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張先生予以賠償,判令快車保險公司向張先生賠償損失12萬余元、無憂保險公司向張先生賠償7萬余元。宣判后,無憂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提示,對保險格式條款中免責條款,保險人不僅需要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提示,還需要對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相應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