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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丨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合同,如何認定解除條件?
隨著社會經(jīng)濟水平的發(fā)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用購買保險的方式來防范未知的疾病風險。重大疾病保險,是指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簽訂重疾險合同,無論是投保人還是保險公司,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和履行合同。如果簽訂合同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權應符合什么條件?本期法官說法,跟隨槐蔭法院民二庭王鑫法官審理的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來一探究竟。
2019年11月中旬,魯某(化名)經(jīng)單位查體發(fā)現(xiàn)患有甲狀腺結節(jié)。
2019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7日,魯某與某保險公司陸續(xù)簽訂了三份涉及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合同,在簽訂合同前的投保單中,保險公司詢問魯某“投、被保險人健康告知事項,您是否有或曾經(jīng)有下列癥狀、疾病或手術史?h.……甲狀腺結節(jié)……”“您過去兩年內(nèi)是否曾有過超聲等醫(y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魯某均答否。
2021年12月初,魯某診斷出甲狀腺惡性腫瘤。后魯某持三份保險合同就本次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22年2月,保險公司向魯某出具《理賠通知書》三份,主要內(nèi)容:根據(jù)您提供的資料及我司了解的情況,投保前您體檢已發(fā)現(xiàn)甲狀腺結節(jié),但在投保時未就真實的健康情況向本公司如實告知,現(xiàn)對雙方所簽保險合同及本次理賠申請做出如下決定,解除3號保險合同,拒賠您的全部理賠申請。
一、魯某是否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
二、涉案保險合同是否應予解除;
三、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槐蔭法院審理認為,魯某在保險公司處投保的保險合同,均合法有效。
關于爭議焦點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魯某作為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的詢問。魯某在投保前檢查出甲狀腺結節(jié),但其在投保時,均在健康告知事項中答否,后魯某確診甲狀腺惡性腫瘤,應認定魯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關于爭議焦點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guī)定,魯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涉案保險合同。對于1號保險合同,該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超過兩年,按照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該份合同,其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于2號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可予以解除,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行使合同解除權而直接拒賠,該權利消滅,其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對于3號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已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于魯某主張的理賠請求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爭議焦點三,保險公司對應予賠付的保險金額及續(xù)期保險費時間均無異議,故法院對1、2號保險合同的理賠請求予以支持。
最終,槐蔭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魯某支付1號、2號保險合同的保險金共計50萬元,確認豁免1號、2號保險合同的續(xù)期保險費;駁回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書送達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濟南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險法規(guī)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本案中,魯某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其患有甲狀腺結節(jié)的事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該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外,若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而直接拒絕賠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第一款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第二、三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條
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xù)另行達成一致的情況除外。
撰 稿丨王 鑫
賀曉芳
原標題:《法官說法丨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合同,如何認定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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