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原告危某將車借給自己的朋友陸某,后陸某駕駛車輛在余江區(qū)某鄉(xiāng)道碰撞到道路上的護欄,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車輛拖送至深圳進行維修,托運費6000元,維修費67695元,該兩筆費用均由原告自行墊付,被告保險公司至今未進行任何賠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02
裁判結果
原告危某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案外人陸某持有有效駕駛證在保險期內駕駛車輛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被告應在賠償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財物損失為車輛維修費67700元,未超出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限額,故對原告主張由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67695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由被告支付拖車費6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為余江區(qū)某鄉(xiāng)道,原告在可就近修理的情況下將車輛拖運至深圳修理,產(chǎn)生6000元的拖車費,實際上擴大了原有損失,但原告在庭審過程中稱該車是新車,是在深圳4S店購買,放在非4S店修理不放心,故法院對該項主張予以部分支持,酌情認定為拖車費3000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67695元和拖車費3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03
法官說法
投保人在發(fā)生事故車輛被拖走維修之后,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申請時需提供拖車費發(fā)票、車輛維修發(fā)票、保單與交警開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但在可就近修理的情況下將車輛拖運至異地所產(chǎn)生的拖車費,實際上擴大了原有損失,屬于非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在未與保險公司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該部分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計算。
作者 毛欣勝、楊佳玲
編輯 潘誠峰
原標題:《今日普法 |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拖車費都是由保險公司承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