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的觀察期內(nèi)發(fā)生意外,保險公司賠不賠?
2022年09月22日 11:13:17 來源: 天山網(wǎng)-新疆法制報
天山網(wǎng)-新疆法制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杜慧杰 田志科
蔡某在沙灣市某銀行貸款25萬元,為確保蔡某能按時還款,銀行建議蔡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21年4月7日,蔡某與保險公司簽署了保險合同。雙方約定保險期間自2021年4月7日0時起至2022年4月6日24時止,保險合同中只約定了被保險人為蔡某,對保險的受益人未進行約定和列明。同時,保險合同中約定了90天的觀察期。
2021年4月25日,蔡某因突發(fā)心臟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蔡某的母親、妻子、兒子以蔡某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后,3人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沙灣市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確定了開庭日期,但被告保險公司沒有派代表出庭。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應(yīng)受法律保護。其次,保險合同受益人處為空白,未明確列明受益人。在保險合同未明確第一受益人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保險人蔡某應(yīng)當確定為保險受益人。本案中,被保險人蔡某死亡后,3原告作為被保險人蔡某的法定繼承人,成為保險利益的繼承人。
對于保險公司在3名原告申請理賠時提出的,蔡某死亡發(fā)生在合同中約定的觀察期內(nèi),不屬于保險責任的理由,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到庭應(yīng)訴,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quán)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將蔡某的身故賠償金25萬元賠付給3原告。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塔城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塔城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本案中,90天觀察期是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公司同時也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因此,其在與投保人蔡某簽訂保險合同時,應(yīng)當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蔡某作出提示或明確釋明。因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釋明義務(wù),因此,法院判決其應(yīng)當承擔舉證不能并賠付保險費的義務(wù)。